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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某电器公司总经理银行存款流水累计36万元 欠钱不还被判拘役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7-16 15:55:07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16日讯 7月16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及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管某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对其作出罚款、拘留后仍隐瞒财产,拒不履行义务,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孙某、史某与管某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济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管某成偿还孙某借款31万元、偿还史某借款23.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管某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史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向管某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管某成未申报财产,执行法院对其罚款1万元,管某成仍拒不履行义务,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经调查,管某成系济宁某电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公司90%的股份。管某成在上述二案诉讼期间,其名下的农业银行某支行的账户有银行存款流水累计36万元。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将案件线索移送鱼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2日,管某成与孙某、史某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管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管某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拒绝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冯尚尚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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