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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四新”企业申报、获奖单位可奖200万…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出台全新管理办法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7-11 16:25:07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11日讯 就在昨天,《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从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评审监督等方面明确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下文简称“省长质量”)的具体管理内容。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省长质量奖是山东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超过10个。自2009年设立至今,省长质量奖已成功评选了7届。而第八届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选工作已于今年4月正式启动。

根据《通知》,省长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山东省政府将对其颁发奖杯、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将对其颁发奖杯、奖章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需具备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品牌优势突出,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基本条件。

除此之外,记者注意到,《通知》还特别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根据《通知》,已经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往届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将从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9日。2016年6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闪电新闻记者 贺晓菲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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