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12-26 11:47:12
明确诬告陷害行为具体情形,故意采取捏造事实等方式反映问题属诬告陷害;
审慎认定诬告陷害行为,承办部门应根据举报人和举报的动机等进行研判;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分类处置;
准确区分错告误告行为,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
因被诬告陷害导致被举报人参加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受到影响应及时澄清正名。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26日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正名,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山东省纪委省监委出台了《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诬告陷害行为具体情形,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故意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属于诬告陷害。主要包括捏造、歪曲事实;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完全失实,仍诬告陷害他人等。
明确诬告陷害行为具体情形,故意采取捏造事实等方式反映问题属诬告陷害
审慎认定诬告陷害行为,承办部门应根据举报人和举报的动机、情节等进行研判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分类处置
对属于诬告陷害的,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分类处置。其中是党员干部或者监察对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置;非党员干部、非监察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准确区分错告误告行为,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
《办法》明确,对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确因对事实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但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并进行提醒教育。
因被诬告陷害导致被举报人参加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受到影响 应及时澄清正名
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及时澄清正名。明确适用情形,《办法》规定,因被诬告陷害导致被举报人参加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受到影响;人身及财产权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严重影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澄清正名。
闪电新闻记者 高亚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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