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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科技因违规提供担保等4项违规行为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9-12-08 17:42:12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了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海洋科技)和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车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东方海洋科技存在4项违规行为。

一是存在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2016年以来,东方海洋科技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的情况下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较大。

二、2018年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东方海洋科技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18年业绩快报中预计的2018年度净利润均不准确,与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实际数据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并且存在业绩修正严重滞后的情形。东方海洋科技未能及时披露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

三、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且对募集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东方海洋科技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包括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和通过第三方公司转移募集资金至子公司用于日常经营活动。2018年8月22日,东方海洋科技披露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对公司挪用募集资金和控股股东占用募集情况进行披露,东方海洋科技对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四、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东方海洋科技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导致该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东方海洋科技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部分子公司在收入、成本等科目核算方面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东方海洋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东方海洋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东方海洋科技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内部控制,解除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归还违规挪用的募集资金,改正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同时,应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闪电新闻记者通过梳理发现,今年11月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发布对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推介营销公告。拟处置约1.7亿元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参与、洽谈购买或实施并购重组等事宜。

截至2019年10月1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拥有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7160万元(其中计息本金16200万元,未计息本金960万元)及相应利息。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还款人,实际控制人车轼及其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车轼、于深基、赵玉山持有的东方海洋集团74.62%股权,计1492.4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公开资料披露,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9日,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于2006年11月在深交所上市(SZ:002086),法定代表人:车轼,注册资本:75635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海洋牧场生态养殖和水产品进出口精深加工业、大健康产业,保税物流仓储业。从股权结构来看,第一大股东为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25.39%;第二大股东为山高(烟台)辰星投资中心,持股比例达9.08%。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08月16日,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2号,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车轼,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水产品技术研发、咨询、服务、转让;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闪电新闻记者 曹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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