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6-04 21:06:06
齐鲁网6月4日讯 今天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同时公布省法院《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自2018年起,在全国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法院环资庭先后到淄博、东营、济宁、泰安、德州等市实地进行调研,听取了基层法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起草了《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下级法院、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和本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提交省法院2019年第13次全委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全省法院试行。
意见共分十条,包含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司法确认的效力等内容。《意见》的要点主要规定在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之中,进一步明晰了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和审查方式等内容。
其中,第一条规定的是《意见》的适用范围,包含了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主体是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反映省级、市级政府一般不直接开展执法活动,多是由县级政府部门开展。因此,《意见》将司法确认的主体扩大到了市级政府授权的县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条规定的是案件的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仅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具体是哪级法院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意见》规定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赔偿协议由第三方组织主持磋商达成,也可由主持磋商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地环境资源案件已实行集中管辖的,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集中管辖地法院管辖。
第三条规定的是申请时限,第四条规定的是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五条规定的是案件受理问题,第六条规定的是赔偿协议公告问题。
第七条规定的是审查方式。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确认案件,主要审查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审查赔偿协议是否真实、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否适当、是否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规定的是审查结果,第九条规定的是司法确认的效力,第十条规定的是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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