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22 15:22:12
齐鲁网济南12月22日讯(记者 刘金旺)省水利厅消息,山东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根据《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超计划10%以内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超计划10%-30%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可免征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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