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0-31 13:25:10
齐鲁网济南10月31日讯(记者 徐红梅)近日,山东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了《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提出的过渡期至2018年4月12日结束。立医疗机构应逐步消化掉不符合“过渡期内,有关企业和公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过渡期结束后,医疗机构不应再购入和销售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明确票据查验要求
目前,绝大多数药品从药厂到医院,中间需要经过四五家企业倒手。而推行“两票制”后,药品从生产企业到医院,中间只能流通一次。也就是说,药品出厂后到流通企业可以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不对于部分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
《通告》明确:自“两票制”启动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随货同行单,付款前索要、验证出货发票(第二票)和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第一票)复印件,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验明随货同行单、货、账三者一致的,可入库、使用;验明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符合“两票制”要求的,可支付货款。
明确生产企业界定
《通告》还明确了特殊情况界定,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商业公司可视同为生产企业,与其在我省中标或挂网产品的生产企业相关联列入“第一票”清单,每种产品仅对应一家。视同为生产企业的商业公司在其药品实际生产企业购入相关药品,有票据往来的可不视为一票,但必须在省药采平台票据信息系统上传进货发票电子版或扫描件备查。视同生产企业的商业公司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不再作为流通企业列入“第二票”清单销售其他企业(集团)生产的药品。
明确暂不实行“第三票”
《通告》明确:根据各市卫计委反馈的意见,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暂不需要实行“第三票”。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11月1日起,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市启动试点,率先启动实施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两票制”,业内人士表示“两票制”将进一步降低药价,药品价格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调空间。而且,随着流通环节缩减,药品可追溯性增强,更有助于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综合济南时报、齐鲁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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