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8-07 16:38:08
齐鲁网8月7日讯 记者从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获悉,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产业引导作用,加快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09〕68号,简称《暂行办法》),我省启动公开征集2017年度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含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子基金)的具体工作。
据了解,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和扶持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子基金,并鼓励其主要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凡依据法定程序设立和规范运作的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均可作为发起人申请省级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直接参股情况下,申请省级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创业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的出资本例不低于1:3,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有明确的出资人、出资数额和出资时间,出资来源合法合规,遵守国家“不得通过公开或者变相公开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方式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等相关募集规定;
3)至少配备3名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4)主发起人、高管人员及其管理团队成员至少有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所投资项目已成功上市或该项目的年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0%);
5)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企业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机构及其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
省级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投资运作:
1)实收资本投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新设创投企业资本规模在1亿元(包括1亿元)以上的,该比例可以适当予以调低,但最低不得低于50%。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较好的项目储备;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股票、期货、房地产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限制的行业。
3)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0%。
4)新设创业投资企业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5年为清算期。
有申请需要单位可按照《关于申请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17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交申请,具体格式请登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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