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5-15 09:47:05
齐鲁网济南5月15日讯(记者 张帅 通讯员 吴俊旭)日前,济南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共同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
《通知》明确,本次退役士兵政策落实人员范围为:1978—2014年冬季退役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志愿兵、转业士官、初级士官和义务兵。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为:应安置未安置、安置后未上岗、安置后下岗(失业)、社会保险接续、家庭生活困难以及再就业等方面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及时主动公开政策信息。
《通知》要求,退役士兵政策落实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一是情况登记阶段。从现在起至5月底,主要做好退役士兵情况登记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通知退役士兵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情况登记,如实填写《济南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情况登记表》,工作人员要主动宣传解释政策,当天登记情况当天逐级汇总上报。二是查摆问题阶段。6月10日前将退役士兵情况分门别类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台账,并将任务分解到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到底子准、问题明、责任清。三是解决问题阶段。6月25日前,针对梳理出的问题,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用足用活现有政策,出实招、创新法,把查摆出的问题全部解决。四是工作总结阶段。6月底前要进行认真总结,查缺补漏,确保工作实效。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的各项政策。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直至其上岗为止。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年龄退休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五)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标准发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七)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
(八)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九)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
(十)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省会教育资源,积极落实省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化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十一)各县区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区汇总后上报市有关部门。市级财政将对财政困难的县区,按比例给予补助。
(十二)加大退役士兵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从2017年起,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办法,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置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全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中,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低于40%;其他安置到国有企业的,除中央、省属驻济企业承担的安置任务外,由市属国有企业兜底安置,确保每一名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通知》强调,为加强这项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我市成立市退役士兵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编制、维稳、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各成员单位要抽调熟悉政策、责任心强的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实行集中联合办公,直至该项工作结束。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参照市里做法,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也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抓好各项政策及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小组是开展退役士兵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部署,确保我市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退役士兵政策落实任务。
《通知》最后强调,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将成立督导检查组,定期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退役士兵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扬,对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拒收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必要时,由上一级党政负责同志约谈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同级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完不成任务的地方和单位,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对发生违反安置政策的双拥模范城(县),对拒收退役士兵的拥军模范、文明单位,可分别采取限期整改、挂牌督办、撤销荣誉等方式予以追责,坚决维护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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