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7日讯 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自12月15日起,山东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将进一步降低,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35元/人次。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相关规定,山东决定进一步降低全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35元/人次(含检测试剂),10人混检和5人混检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10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通知》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根据《通知》,上述规定将自2021年12月15日起执行,疫情期间有效。
闪电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是自今年8月份以来,山东连续第三次下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
今年8月16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0号)。自8月20日起,山东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最高价格调整为45元/次;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为每人次23元,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为每人次12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同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提供采样服务,并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11月23日,省医保局、卫健委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9号),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其中,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价格为检测费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核酸检测试剂价格之和,最高不得超过40元/次。检测费的最高价格下调为30元/次,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不变。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为检测费每人次30元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检测试剂价格之和;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和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均为每人次10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