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8日讯 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工作情况。今年,山东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了828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和756件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发布会上公布了6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导向性强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滕州销售假冒高档酒等案件一宗。
2018年6月至11月,狄某租用滕州市某街道一处民房作为生产点、三处民房作为仓库,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假冒的酒箱、酒盒、酒瓶、防伪标识等白酒包材,雇佣丁某使用低档白酒共同灌装生产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高档白酒并销售。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狄某租赁的生产点及仓库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高档白酒2000余瓶,及制假工具、包材一宗。案发后,经被侵权单位鉴别,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94万余元。
该案对于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一是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是看犯罪对象是否系“伪劣产品”,在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于伪劣产品,则一行为触犯二罪名,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则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二是被侵权单位出具的被侵权产品的真伪鉴别、价格证明等证据不属于鉴定意见,而是被害人陈述或书证。三是对于现场查获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经营数额,在无标价、销售价格无法查实、物价部门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可以依被侵权单位出具的被侵权产品批发价格认定经营数额。
滕州市检察院通过办案,针对存在的监督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助力净化当地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