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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秒|TCL恶意贬低激光电视被判商业诋毁,一审败诉赔偿50万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12-01 14:47:12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日讯 针对海信公司与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惠州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称,TCL惠州公司发布包含针对海信激光电视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视频,构成了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被判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TCL惠州公司因发布包含针对海信激光电视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视频,构成了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

其理由包括,首先,海信公司和TCL惠州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生产、销售电视机等家电产品,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其次,TCL惠州公司在微博及抖音短视频上发布的侵权视频包含有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具有诋毁、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

2007年,海信公司开始研究和开发激光电视,于2015年推出首款海信激光电视产品。TCL惠州公司在其官方微博、抖音账号上发布针对海信公司激光电视产品的视频,该视频主要描述了男主角安装使用激光电视及到朋友家看电视的经历,视频旁白提及“这个激光电视是怎么安装的,无从下手啊”“激光电视深夜里的噪音(此时配上噪音声效)”等,视频中还将TCL电视描述为“100分电视”。

最后,侵权视频通过对比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与TCL电视,将TCL电视比喻为100分电视,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存在视频中描述的见光死、漏光等问题,足以对相关公众的判断产生误导,削弱了海信公司和其激光电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另外,对于赔偿问题,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TCL惠州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海信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TCL惠州公司赔偿海信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信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7日,原企业名称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视机、平板显示器件、移动电话、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等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维修和回收等。

TCL惠州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8日,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最大的生产基地。现有员工1万多人,有先进的彩电生产设备,产品主要有TCL王牌CRT彩电、LCD、PDP等。

闪电新闻记者 黄健容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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