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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强占他人座位或处500-2000元罚款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9-20 11:16:09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0日讯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会同中铁济南局集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质量,9月18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明确运营安全处罚事项,对违反个人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条例围绕建设安全、运营安全、线路安全等八个部分展开,旨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该条例指出,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识以及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等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或者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处理。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活动方面,该条例明确指出,禁止在:(一)烧荒、放养牲畜;(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三)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同时,该条例在运营安全处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备的;(二)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或者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的;(三)翻越或者破坏封闭设施进入铁路线路的;(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的;(五)翻越站台或者违反规定在站台上滞留的;(六)强行通过检票闸门或者干扰列车车门开关的;(七)擅自进入铁路设备运行、行车调度等场所和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区域的;(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闪电新闻记者 梁金凤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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