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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违反规定逾期未改最高罚5万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1-06 17:29:01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6日讯 今天上午,山东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山东近年饱受陆地和海洋等多种自然灾害频繁袭击,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实践证明,通过采取风险防治措施,将工作重点转向灾前预防,能够有效降低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

《办法(草案)》共6章39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包括:

确立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原则、机制和职责。《办法(草案)》提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

建立了风险调查与评估相关制度。明确了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普查包括历史灾害调查、致灾孕灾调查、承灾体调查、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等内容。同时,根据普查和相关标准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级。

规定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重大工程和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办法(草案)》确定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等自然灾害防御九大工程,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规定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地震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明确了重点区域和时期的风险防控措施。在重要防控区域内和重点防控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办法(草案)》规定,在重点防控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挥协调;(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意识和能力;(三)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四)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五)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六)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并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物品等进入;(七)对有关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八)其他必要措施。

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草案)》规定,违反本办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闪电新闻记者 王楚齐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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