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8-16 10:16:08
齐鲁网8月16日讯(记者 何则伟)山东省工商局今天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山东反垄断执法工作有关情况,通报会上发布山东七大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680多万元。
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4年7月,消费者投诉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违规收费等垄断行为。初步核查后,经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山东省工商局于2014年9月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城阳区行政管辖规划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应服务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供气范围内的工商业户使用两类燃气表——智能IC卡表(以下简称卡表)和普通燃气表(以下简称普表)。卡表用户采取预付费方式,用气之前需先在IC卡内充值;普表用户与当事人签订的供气协议约定采取后付费方式,用户根据当事人抄表数量于月底前结清当月燃气费。自2010年4月16日起,当事人通过与卡表用户签订《燃气供气协议》、向普表用户单方面下发《关于预收气费款的通知》的方式,要求用户缴纳被当事人称为“预付气费款”的一笔款项,若用户不缴纳该笔款项,当事人即不予供气。用户缴纳“预付气费款”后,该笔款项一直由当事人无偿占用,并不能用于日常购气,直到用户不再用气时,当事人才会将上述“预付气费款”予以返还。经查,当事人共向209家工商业户收取“预付气费款”898余万元。经审计,当事人无偿占用该笔“预付气费款”期间所应产生的利息为5万余元。在我局行政指导下,当事人开始向工商业户退还其收取的“预付气费款”。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强行要求工商业户缴纳“预付气费款”的行为是无正当理由附加给工商业户的不合理交易条件。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山东省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2308.49元;3、处以当事人2013年度管道燃气销售额3%的罚款681853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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