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山东网
2021-07-30 13:23:07
原标题:《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山东网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7月30日讯 (记者 葛婷婷)7月29日下午,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当日下午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能提供了制度支撑,为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法治保障。”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潜迅表示。
据了解,条例共6章29条,分别从监督组织、监督实施、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纠纷;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重大问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定期会商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条例界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概念,凸显其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体现权责明晰的法治涵义,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事项概括为十四项;建立了包括投诉举报、审查、调查、协商、要求整改、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环节的完整监督工作程序,并对各环节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重视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工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规定了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守保密,向实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的制度;注重用人单位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并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知情权;强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权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和时间,并不得对依法履职的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将平等理念贯穿立法过程,突出女职工权益保护,并将民法典关于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纳入监督事项。
条例针对有的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情况,规定由上级工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为帮助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更好履行监督职责,规定地方总工会可以通过设立法律顾问、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法律服务;针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流动性较强的情况,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任职期满或者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收回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
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圣中介绍,目前,山东省已成立44230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培养专兼职法律监督员近10万人。2020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违法、违规案件7306件,出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372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用工风险发挥了巨大作用。
“各级工会将以条例的规定为法定依据,旗帜鲜明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伸张正义。”山东省总工会副主席李东风表示,工作中,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作为重点监督事项,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最大限度将问题化解在企业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经过提醒、协商,企业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工会将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推动问题解决。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省总工会将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深入分析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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