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日报
2020-01-01 12:08:01
学前教育如何补齐短板?防治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哪些单位?海上搜救如何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新年伊始,山东一批地方法规将正式生效实施,影响你我生活。
城镇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是一项关于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的民生领域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力求破除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补齐制度短板,细化保障措施,共8章78条,自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条例》明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应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
对农用地土壤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条例》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对农用地土壤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严格管控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条例》指出,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并严格实施。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
沿海市县两级应设海上搜救中心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省海上搜寻救助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省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事、海警、救助打捞等单位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成员单位。
海上突发事件具有不确定性,为确保搜救工作的上下联动,《条例》明确规定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责任。
2020年电价只下浮不上浮
12月30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山东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确定,自1月1日起我省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我省规定,我省电力基准价将按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2020年暂不上浮)、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具体标准为:基准价(含税)每千瓦时0.3949元,最高上浮价格0.4344元,最低下浮价格0.3357元。
方案实施后,2020年山东电网居民、农业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工商业用户等非市场化用户电价将保持基本稳定。按照安排,工商业用户电费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2020年只下浮,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自1月1日开始实施。
《暂行办法》共5章19条,采取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原则,统筹资产管理重点领域和日常管理,围绕预算配置、存量资产盘活、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科学设计评价指标。定性指标覆盖从“入口”到“出口”各时间节点,贯穿制度建设、配置、使用、处置等资产管理全过程,真正做到配置有管控、使用有评价、处置有监督;定量指标设计通用资产增长率、超最低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闲置资产变化率等五个量化指标,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平均指标进行比较,确定评价结果,确保指标可比可测,考核方法合理、结果可用。
14个行业启用用水定额新标准
我省近日公布《山东省农业用水定额》等8项地方标准,涉及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重点工业产品生产等多个领域的14个行业类别、288个用水定额,将于1月18日起实施。
相比以往用水定额标准仅设定单项控制指标,本次发布的用水定额标准设定了通用用水定额和先进用水定额两级指标,以先进定额引领企业节水技术进步和用水效率的提升,以通用定额用于现有企业的日常用水管理和节水考核。
此外,如果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新增取用水,要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并且要按照先进用水定额进行测算。其中,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项目年最大取水量不得超过根据项目设计规模和先进用水定额核算的取水量;取水许可核定批复的取水量不得高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取水量。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蒋兴坤 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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