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日报
2019-03-14 09:43:03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通知》,自下月起,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收入条件由现行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1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 (含)。政策实施后,将有超过5000户家庭受益。
这是青岛市继去年4月将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由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380元(含)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10元 (含)后的第二次调整。调标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人均月收入高于1810元、低于2936元(含)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以上三区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810元至2936元区间的家庭,可在市场自行租赁房屋后,自4月1日起持租赁合同(原件)、租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市南区为社区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租赁住房补贴。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正在会同区财政部门加紧确定本区域内的租赁补贴标准,待确定后将及时启动补贴发放工作。
市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可按以下公式计算补贴领取金额:[保障面积标准(2人及以下家庭30平方米,3人家庭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60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领取租赁补贴金额。以3人家庭为例,若为低保家庭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20元=900元;若为非低保家庭收入低于810元(含)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 45平方米×18元=810元;若家庭收入高于810元低于1810元(含),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16元=720元;若家庭收入高于1810元低于2936元 (含),且无自有住房,则领取租赁补贴金额应为45平方米×14元=630元。(崔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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