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山东网
2018-11-16 14:52:11
中国山东网东营11月16日讯 (记者 张艳秋) 11月16日上午,东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进行发布。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已经于11月13日公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东营市、山东省乃至全国首部规范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政府规章。
目前,东营市已建设有各类健身器材14000余件,其中能够正常使用的仅8000余件,超出免费维护期的近6000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与维护中存在着布局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建立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长效机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东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科长张致真
记者了解到,为了明确职责,《办法》规定: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其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捐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修和更换也做了相关规定,接收方应当对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承担相应安全责任。保修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征得设施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在原址或者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设施,并按程序报送备案。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接收方负责拆除,报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由体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配建。
为了保障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人安全,《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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