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活日报
2018-10-25 08:30:10
员工朱某在山东某冶炼公司工作,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公司却强令其冒险作业,为此,朱某离岗并拒不返岗。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历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朱某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未给朱某调岗的情况下,以朱某连续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朱某支付赔偿金共计22万余元。
无许可证却被强令冒险作业
朱某2001年10月从部队转业进入山东某冶炼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公司安排朱某从事挂吊工作。因没有特种作业许可证,从2015年初开始,朱某多次向车间主任提出办理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或调岗事宜,但迟迟未果。2015年11月17日,朱某离开工作岗位。2016年2月18日,冶炼公司决定于2月24日起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朱某的平均工资为4173.85元。
2017年1月,朱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公司强令冒险作业,自己才未到岗工作,其行为不属于旷工为由,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冶炼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8000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涉事冶炼公司支付朱某赔偿金225387.9元。该冶炼公司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公司辩称其胜任岗位要求
庭审中,朱某认可自2015年11月18日起未到公司上班,但抗辩因其没有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公司不为其调岗,强令其冒险作业,故其未到岗工作,其行为不属于旷工。
朱某从事的挂吊岗位是否需要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冶炼公司主张,朱某的工作不需要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朱某从事的挂吊工作,内容包括监督天车吊物的落放,原料、规格、型号、表面等质量的检查,经过半年的岗位见习,通过公司的培训考核后,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要求。”朱某则抗辩称,挂吊岗位的作业内容包含天车指挥、司索挂吊等,需要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书,并提交从事挂吊工作的同事的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复印件。
被要求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法院经审查,朱某的作业内容属于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械指挥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中列明的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种类,因此,朱某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法院认为,朱某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单位在朱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朱某从事挂吊工作,违反法律规定,朱某有权拒绝。冶炼公司应及时为朱某调岗,其在未为朱某调岗的情况下,以其连续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向朱某支付赔偿金。
朱某与1989年3月入伍,转业后进入冶炼公司,军龄应计入计算赔偿金的期间。冶炼公司应向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387.9元(4173.85元/月×27个月×2倍)。近日,法院判决冶炼公司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387.9元。
(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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