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晚报
2017-03-17 10:51:03
记者从淄博市文明办获悉,为全面推进文明出行专项行动,从4月1日开始,车辆不礼让行人、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乱穿马路,市民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在媒体进行曝光,每个区县每天曝光3起违法违规行为,文明单位违法者将告知单位,同时扣除文明单位测评成绩。
据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罚款等处罚。其中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
乱停乱放方面,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100元罚款;在明确设有禁止停车路段停放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另外,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或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也有相应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乱倒垃圾、粪便、废弃物、污水的,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玻璃瓶(渣)、纸屑及其他包装物的,乱抛动物尸体的行为,根据《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行为,根据《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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