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6月15日讯 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小区北侧道路时,骑到路边沙子上发生事故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沙子所有人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将赵某及工程建设单位济南某公司起诉到法院,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1万余元。
经查明,建设单位济南某公司将工程包给某建设公司后,赵某从该建设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某建设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不能证明建设单位济南某公司存在过错。赵某在施工过程中将沙子堆放在路边,作为路边沙子的所有人,赵某负有相应的管理、警示和防护义务,赵某没有在现场设置相应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在不特定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堆放沙子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未注意观察路况,未确认行驶安全,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也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庭后通过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多次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赔偿协议,由赵某赔偿了张某的损失,张某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建筑材料占用公共道路致人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占用道路晾晒农作物、堆放肥料,路边摆设小地摊等类似情况也均存有安全隐患,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法官提醒大家提高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确有必要占用公共道路的一定要做好相应的防护和警示,事后及时清理。不要为了一时方便给他人留下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