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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拍案|实习司机开车出事故 二审改判:保险公司不赔钱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1-04-04 22:30:04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4日讯 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原本一审被判败诉的保险公司,二审赢得了法院的支持。

两车相撞 实习期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事情还得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18年1月20日,李佳(化名)驾驶挂车在高速上行驶,与鑫轩物流公司司机肖霄(化名)驾驶的挂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物流公司员工肖霄和黄祥(化名)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核实肖霄持有的是A2驾驶证,但还没有过实习期。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等规定,交警认定,李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物流公司司机肖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物流公司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却不认账

因为肖霄和黄祥在上班期间受伤,事后,物流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先行向肖霄支付赔款68000元、向黄祥支付赔款218000元,共计赔款286000元。然而,所有的一切赔付完了,保险公司却拒绝承担这笔费用。

2017年3月,物流公司为事故车辆购买了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1日。让物流公司气愤的是,车辆明明还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司机肖霄违法在先,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这种“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可以免责,也就是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一分钱。

对簿公堂 究竟孰是孰非

就这样,鑫轩物流公司把涉事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没有向物流公司附明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而且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对格式条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物流公司也对此提出异议,因此这项免责条款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遵照合同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上诉 二审改判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决定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保险条款中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仅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无需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在合同中以加黑加粗的方式予以提示,且物流公司在投保单中明确声明保险公司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对应的合同条款。

物流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仅用字体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提示,没有尽到足够的的提示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最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胡振华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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