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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旅行史、卖假口罩……山东检察提前介入涉疫情防控犯罪案 已批准逮捕4人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20-02-09 20:38:02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9日讯 闪电新闻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截至2020年2月9日,山东省检察机关对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共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30余件,目前,已批准逮捕4人。

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山东各级检察机关建立涉疫情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13类犯罪优先办理,对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快捕快诉。并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合省高法、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下发《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同时,省检察院还并与省公安厅建立涉疫情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件

涉危害公共安全类:

潍坊:奎文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开山东潍坊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张某芳在返回山东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导致与其密切接触和相关的某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所居住小区等场所49名人员面临被传染的严重危险,全部被隔离观察。

2月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奎文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涉妨害传染病防治类: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魏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魏某某在妻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后,其与女儿、岳母作为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期间,擅自驾车带其女儿、岳母离开医院返回住所,后三人均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1月27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市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涉妨害公务类:

淄博:博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妨害公务案

1月27日,博兴县店子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魏某某受指派到该镇某村对曾经途径疫区的张某甲实行盯控。张某甲与魏某某发生口角。

 该镇管区主任和村委委员到达现场后,说明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在进行防疫,张某甲仍与魏某某争吵,后伙同张某乙对魏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微伤。1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博兴县检察院提前介入。2月3日,该院对张某甲、张某乙批准逮捕。

济南:莱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月3日,邓某某出入其工作的某食品公司时,因拒不佩戴口罩,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与该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殴打,在公安机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邓某某仍拒不执行,并殴打出警民警。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莱芜区检察院提前介入。2月5日,该院对邓某某批准逮捕。

聊城:拒不配合疫情管控、殴打民警,检察机关依法对涉疫犯罪从快批捕

2月5日,高唐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破坏疫情管控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依法从快批捕。

1月27日下午1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酒后驾车回姜堂村,经过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周官屯村东路口。因该村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工作封村,不允许外村人员进村,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不听值班人员劝说驾车闯坏布标条幅,并口吐脏话。在鱼邱湖派出所民警接警并到达现场后,崔某某不听劝告,曾多次推搡处警同志,并用左手挥拳打了民警右眼角部一拳,民警遂将其治服带回派出所。1月29日,高唐县治安大队以涉嫌妨害公务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刑事拘留。

疫情发生以来,高唐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按照省、市检察院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充分了解本辖区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沟通,及时通报查办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

本案发生后,高唐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于2月3日提前介入,就案件存在的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问题及接警记录、处警民警身份证明、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被损坏防疫情横幅、被殴打民警伤情等证据的收集进行了具体指导,并列出详细建议。

公安机关采纳全部建议,并于2月5日提请批准逮捕。

涉寻衅滋事类:

枣庄:薛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月3日21时许,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汽车至大孙庄村村北防疫劝返点处无故滋事,对执行劝返任务的村民刘某进行殴打,后又对到场劝阻的村干部孙某进行殴打并开车撞击,造成二人轻微伤。2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薛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涉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类:

青岛:市北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张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青岛市张某某伙同肖某、周某将75000个假冒的3M口罩(非医用)销售给青岛某医药公司,销售金额约120万元。2月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查获部分口罩,同日,市北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涉诈骗类:

枣庄:薛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某涉嫌诈骗案

1月28日,枣庄市薛城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看到被害人通过QQ发布采购外科医用口罩的消息后,向被害人虚构库存14余万个待售的医用外科口罩,收取定金、货款共计74500元后,将被害人QQ、微信全部拉黑。

1月2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薛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月6日,该院对张某某批准逮捕。

平度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张某某诈骗案

平度市张某某与冠县张某(在逃)预谋后,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人们急需口罩的心理,由张某某通过微信宣传、电话联系等方式冒充口罩销售商、张某冒充物流公司人员进行诈骗活动,合伙骗取被害人购买口罩款人民币4万余元。

2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月5日,平度市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

延伸阅读:最高检、公安部等四部门发文:依法严惩疫情期间七类涉医违法犯罪

 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获悉,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密切关注、严密防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并提出7类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包括(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

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山东: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 要求严惩13种犯罪

闪电新闻记者从山东省检察院了解到,该院1月29日对外通报称,为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山东省检察院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明确该省检察机关对13种涉疫情刑事案件优先办理,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从严惩处。

据通报,13种将被严惩的涉疫情刑事犯罪分别是:

1,利用疫情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2,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案件;

3,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案件;

4,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等犯罪案件;

5,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犯罪案件;

6,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犯罪案件;

7,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利用疫情编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犯罪案件;

9,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造成疫情扩散,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失职犯罪案件;

10,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护工作者实施的暴力行为、侮辱诽谤,或“医闹”等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11,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重刑事犯罪,或者非法行医、虚假广告等直接影响群众防控疫情信心的犯罪案件;

12,罔顾病毒传播危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

13,其他涉疫情刑事案件。

同时,山东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的不法行为,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要积极开展源头防控,注意发现食品药品质量管控、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等领域存在的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 


闪电新闻记者 王文龙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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