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7-12-15 15:29:12
广西新闻网宾阳12月15日讯(通讯员 邵键锐 庞露)宾阳六名男子以结算旅游费、业务款等名目进行诈骗,近日,宾阳县法院对该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冯某荣、冯某钟、冯某城等六人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至四十万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出生的冯某荣于2016年9月初开始实施诈骗,后分别伙同冯某钟、冯某城和江某军、江某、杨某臣等人冒充旅行社或公司员工的QQ号码,以支付旅游费、业务款等名目诈骗了赵某、徐某、王某等11名被害人。2016年10月13日,冯某荣、冯某钟、冯某城、江某军、江某、杨某臣等六人在宾阳县武陵镇某村一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U盾、U盘等物品一批。经核实,该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多达11起,被害人分布八个省份; 冯某荣、冯某钟、冯某城三人犯罪数额为219245元,江某、江某军犯罪数额为89828元,杨某臣的犯罪数额为37420元。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先后加入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固定场所实施诈骗犯罪,数额巨大。为严肃国法,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作出上诉判决。文书送达后,六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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