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社
2017-04-20 15:58:04
新华社重庆4月20日电(聂华娇、朱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炒股牟利型受贿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6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据查,刘某原系重庆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副总,自2014年起借用他人账户、资金炒股,收取60万元“盈利分红款”。2014年,某证券公司投资部经理陈某自愿为刘某出资75万炒股,亏损自负,盈利则五五分成。于是,刘某就在陈某以他人名义开的股票账户上操作买进卖出。2015年6月,陈某先后承接了刘某所在公司2015年、2016年发行公司债券等承销业务。2016年1月,刘某以急需现金还债为由,委托他人从陈某处预支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收受陈某60万元的事实成立,也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业务提供帮助的事实。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犯受贿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531-81695052,诚邀合作伙伴。